一、依據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第6條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前開辦法施行(100年4月27日)後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首次報備),且其使用執照申請日期在93年1月2日前之公寓大廈。
三、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受理期間(11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可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網站依規填具申請表(網址:https://thd.taichung.gov.tw/981521/Lpsimplelist ),並檢齊相關文件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郵寄提出申請辦理,詳細資訊請參閱後附公告。
四、本補助依申請案送件時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收文順序決定之,若112年度剩餘經費已不足補助一申請案或經費用罄時,則不予補助,原申請案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