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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

旨揭修正條文下:
第 十三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
二、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三、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3-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