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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檢舉貪瀆獎金最高一仟萬元;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發舉貪瀆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新台幣一仟萬元。又檢舉獎金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即應給予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予其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前揭辦法同時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31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