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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關辦理100萬元以上之標案,是否需由本府秘書處統一辦理採購?

依「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規範」第16點規定,本府秘書處代辦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 本府及各一級機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方稅務局及文化局除外)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下列採購案件:
1.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人員之
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採購案,報請其上級單位
同意者。
2.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一級機關代辦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工程採購。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