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宣導資料攸關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各項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申請複檢須知... 6
臺 中 市 市長 盧秀燕 關心您
臺中市北區 區長 江惠雯 關心您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下列表格所列原因者,得檢附有關證明,向本所申請轉臺中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區分
類別 |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
應繳證明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 |
|
一 |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
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至其兄弟一人退伍時止。 |
|
二 |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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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已分娩者,得提出戶口名簿影本。 |
自分娩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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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病危、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戶口名簿影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檢附死亡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
五 |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
相關證明文件。 |
以一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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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
至返航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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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
司法機關證明。 |
原因消滅時止。 |
|
八 |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
國防部或內政部死亡通報。 |
自陣亡或殞命之日起屆滿一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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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一、二十歲以前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 二、年逾二十歲已取得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
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歷證明、准考證、報名繳費證明或錄取通知證明。 |
一、未滿二十歲者,至二十歲之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二、年逾二十歲者,至放榜日止;已錄取者,至報考學年之十一月十五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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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已取得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
准考證、報名繳費證明或錄取通知證明。 |
至放榜日止;已錄取者,至報考學年之十一月十五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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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
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未成年且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另附檢雙方家長同意書。 |
以二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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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二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
訓練機關證明。 |
至結訓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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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經報考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
報考證明書、准考證、全程到考證明或錄取通知書。 |
至考試截止日為止,全程到考者至放榜時為止,錄取後至錄取通知書所定報到之日起十五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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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
海岸巡防單位進出口查驗證明及漁會證明。 |
以六個月為限,如遇「烏汛期間」,持有船員證之漁民得再延長至冬至後三十日。 「烏汛期間」之計算,以冬至之前後各三十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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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等待註冊者。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復學證明、復學通知或載有應復學學期之休學證明。 |
至開學註冊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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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
相關機關(構)證明。 |
至比賽結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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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
在學證明、在校學業不間斷證明。 |
至畢業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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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接受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參加實習課程、暑修者。 |
相關學校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
至該階段訓練結訓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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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錄取政府機關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進正式職員甄試,即將接受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等訓練課程者。 |
錄取通知及訓練通知證明。 |
至結訓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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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表列第二類或第四類之原因,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二、表列第六類或第十四類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三、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以表列第十二類或第十五類之原因申請者,分別以二次為限;以表列第十九類之原因申請者,應併入第十二類之申請次數;年逾三十三歲者,不得以第十二類、第十五類及第十九類原因申請。 六、以表列第十三類之原因申請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士兵甄選梯次,以報考年度二次為限。 七、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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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您,您在學校修習之軍訓課程、軍事學校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均可折抵役期!為了簡化作業程序,我們在您受軍事基礎訓練的時候,將核定您可折抵役期之日數。為了維護您的權益,所以請您提前準備下列證明文件:
一、軍訓課程:檢具在學校修習軍訓課程成績單正本(由學校軍訓主管驗證役男修習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堂數及可折抵日數)。
二、大專學生集訓:檢具大專學生集訓結訓證書。
三、其他:
1、曾受各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檢具就讀軍事學校開立之退學、休學、開除學籍通知書。
2、役男服役前,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已服現役之期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驗退證明、停役令函等)。
四、如果您無法在軍事基礎訓練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將來分發服勤時仍可於部隊中補辦,只是將影響您服役休假時的時間及心情,所以特別向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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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替代役 |
補充兵 |
依據 |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辦法 |
資格 |
第 十一 條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第 十四 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
第 二 條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2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癌症第3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第 七 條鄉(鎮、市、區)公所應隨同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發給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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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第 十三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 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 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 偶。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八、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九、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
第 四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及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 家屬計列。 |
法定家屬範圍 |
第 十二 條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一、父母及子女。二、配偶。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
役期 |
服替代役一年(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年次役男服役役期:4個月) |
服補充兵12天 |
備註:依法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或補充兵役之疑問,仍因役男家庭狀況而有所不同,若您有任何問題,請您直接向本所人文課櫃檯詢問(04-22314031分機122),以取得正確的資訊,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役男申請複檢須知:
- 如您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身體狀況與體檢時已有差異且達改判體位標準,請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本所申請複檢,並由本所轉報臺中市政府審核。
- 依據新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役男入營後不再辦理身高、體重重測,亦即入營後即使身高、體重不符原體位規定,也不會辦理驗退。據此,請檢視您收到徵集令時的身高、體重數值,如已達降判體位標準,請務必於入營前攜帶公私立醫療院所(或衛生所)診斷證明書(詳註身高、體重數值)和徵集令正本至本所辦理延徵及複檢,本所將會安排您至指定醫院重測,據以改判體位,請特別注意,別讓您的權益受損了喔。
- 如您對役男體檢或複檢有任何問題,請您本所人文課(04-22314031分機122)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以釐清疑慮。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身 高 cm |
體 重 kg |
免役體位 |
替代役體位 |
常備役體位 |
替代役體位 |
免役體位 |
體 重 kg |
身高 cm |
BMI<16.5 |
16.5≦ BMI<17 |
17≦BMI≦31 |
31<BMI≦31.5 |
31.5<BMI |
||||
195 |
62.5以下 |
62.6~64.4 |
64.5~118.0 |
118.1~119.9 |
120.0以上 |
195 |
||
194 |
61.9以下 |
62.0~63.7 |
63.8~116.8 |
116.9~118.7 |
118.8以上 |
194 |
||
193 |
61.2以下 |
61.3~63.1 |
63.2~115.6 |
115.7~117.5 |
117.6以上 |
193 |
||
192 |
60.6以下 |
60.7~62.4 |
62.5~114.4 |
114.5~116.3 |
116.4以上 |
192 |
||
191 |
60.0以下 |
60.1~61.8 |
61.9~113.2 |
113.3~115.0 |
115.1以上 |
191 |
||
190 |
59.3以下 |
59.4~61.1 |
61.2~112.0 |
112.1~113.8 |
113.9以上 |
190 |
||
189 |
58.7以下 |
58.8~60.5 |
60.6~110.9 |
111.0~112.6 |
112.7以上 |
189 |
||
188 |
58.1以下 |
58.2~59.9 |
60.0~109.7 |
109.8~111.5 |
111.6以上 |
188 |
||
187 |
57.5以下 |
57.6~59.2 |
59.3~108.5 |
108.6~110.3 |
110.4以上 |
187 |
||
186 |
56.9以下 |
57.0~58.6 |
58.7~107.4 |
107.5~109.1 |
109.2以上 |
186 |
||
185 |
56.3以下 |
56.4~58.0 |
58.1~106.2 |
106.3~107.9 |
108.0以上 |
185 |
||
184 |
55.6以下 |
55.7~57.3 |
57.4~105.1 |
105.2~106.8 |
106.9以上 |
184 |
||
183 |
55.0以下 |
55.1~56.7 |
56.8~103.9 |
104.0~105.6 |
105.7以上 |
183 |
||
182 |
54.4以下 |
54.5~56.1 |
56.2~102.8 |
102.9~104.5 |
104.6以上 |
182 |
||
181 |
53.8以下 |
53.9~55.5 |
55.6~101.7 |
101.8~103.3 |
103.4以上 |
181 |
||
180 |
53.2以下 |
53.3~54.9 |
55.0~100.6 |
100.7~102.2 |
102.3以上 |
180 |
||
179 |
52.7以下 |
52.8~54.3 |
54.4~99.4 |
99.5~101.0 |
101.1以上 |
179 |
||
178 |
52.1以下 |
52.2~53.7 |
53.8~98.3 |
98.4~99.9 |
100.0以上 |
178 |
||
177 |
51.5以下 |
51.6~53.1 |
53.2~97.2 |
97.3~98.8 |
98.9以上 |
177 |
||
176 |
50.9以下 |
51.0~52.5 |
52.6~96.1 |
96.2~97.7 |
97.8以上 |
176 |
||
175 |
50.3以下 |
50.4~51.9 |
52.0~95.0 |
95.1~96.6 |
96.7以上 |
175 |
||
174 |
49.8以下 |
49.9~51.3 |
51.4~94.0 |
94.1~95.5 |
95.6以上 |
174 |
||
173 |
49.2以下 |
49.3~50.7 |
50.8~92.9 |
93.0~94.4 |
94.5以上 |
173 |
||
172 |
48.6以下 |
48.7~50.1 |
50.2~91.8 |
91.9~93.3 |
93.4以上 |
172 |
||
171 |
48.1以下 |
48.2~49.5 |
49.6~90.7 |
90.8~92.2 |
92.3以上 |
171 |
||
170 |
47.5以下 |
47.6~48.9 |
49.0~89.7 |
89.8~91.1 |
91.2以上 |
170 |
||
169 |
46.9以下 |
47.0~48.4 |
48.5~88.6 |
88.7~90.1 |
90.2以上 |
169 |
||
168 |
46.4以下 |
46.5~47.8 |
47.9~87.6 |
87.7~89.0 |
89.1以上 |
168 |
||
167 |
45.8以下 |
45.9~47.2 |
47.3~86.5 |
86.6~87.9 |
88.0以上 |
167 |
||
166 |
45.3以下 |
45.4~46.7 |
46.8~85.5 |
85.6~86.9 |
87.0以上 |
166 |
||
165 |
44.7以下 |
44.8~46.1 |
46.2~84.5 |
84.6~85.8 |
85.9以上 |
165 |
||
164 |
44.2以下 |
44.3~45.5 |
45.6~83.5 |
83.6~84.8 |
84.9以上 |
164 |
||
163 |
43.7以下 |
43.8~45.0 |
45.1~82.4 |
82.5~83.8 |
83.9以上 |
163 |
||
162 |
43.1以下 |
43.2~44.4 |
44.5~81.4 |
81.5~82.7 |
82.8以上 |
162 |
||
161 |
42.6以下 |
42.7~43.9 |
44.0~80.4 |
80.5~81.7 |
81.8以上 |
161 |
||
160 |
42.1以下 |
42.2~43.3 |
43.4~79.4 |
79.5~80.7 |
80.8以上 |
160 |
||
159 |
41.5以下 |
41.6~42.8 |
42.9~78.4 |
78.5~79.7 |
79.8以上 |
159 |
||
158 |
41.0以下 |
41.1~42.3 |
42.4~77.5 |
77.6~78.7 |
78.8以上 |
158 |
附記:1.身體質量指數(BMI值)之計算方式=體重(公斤)÷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餘以四捨五入計。
2.身高測定採立姿,以公分為單位,未達1公分之尾數不計,如160.1公分或160.9公分均以160公分計;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7公分以下者,屬免役體位。
3.體重以公斤為單位,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其餘尾數不計,如50.21公斤或50.28公斤均以50.2公斤計。
一、前言: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二、扶助條件:凡本市役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臺中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108年臺中市最低生活費13,813元),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依收入區分下列扶助等級: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審核基本要件:
1、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家屬未滿55歲或年滿16歲未就學者,雖無工作,仍以最低基本工資23,100元列計收入)。
2、全戶不動產公告現值不得超過352萬元(現住的一間房子除外)。
3、全戶動產的計算,全戶人口未超過1人時,上限為250萬元(每增加1人則增加25萬元)。
4、如家屬為在學學生,打工薪資及其他所得要列計。
四、家屬範圍:
1、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2、兄弟姊妹。
3、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
五、發放基準:
年次 |
核列等級 |
備註 |
||
甲級1口 |
乙級1口 |
丙級1口 |
||
82年次以前(1年) |
15,400元 |
9,300元 |
4,650元 |
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 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三節生活扶助金。 |
83年次以後(4個月) |
20,520元 |
12,320元 |
6,160元 |
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按其役期長短及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
83年次以後(6個月) |
30,780元 |
18,470元 |
9,240元 |
六、請求複查時間:
1、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2、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3、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七、檢附文件:
1、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全戶戶口名簿(可委由本所代為申請)。
3、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八、因各個家庭狀況不同,無法一一列舉,若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本所人文課(04-22314031分機125)。
- 臺中市政府為照顧本市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役)人員遺族,讓役男安心服役,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役)人員遺族獲得撫慰,特訂定本要點。
- 發放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臺中市各區區公所。
- 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1、設籍本市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2、設籍本市義務役就養傷殘退伍(役)人員死亡遺族。
- 本慰問金發放事由:因天災、重大災難或其他原因造成傷、病、亡等事故者。
- 本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對象 |
項目 |
慰問金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
申請檢附資料 |
備註 |
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 |
傷病住院 |
三千元 |
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一天以上)、戶籍資料。 |
|
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及子女 |
傷病住院 |
三千元 |
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一天以上)、戶籍資料。 |
|
死亡 |
五千元 |
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 |
|
|
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遺族 |
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 |
五千元 |
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 |
依民法繼承順位辦理。 |
- 本慰問金由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役)人員死亡之遺族,按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兄弟同時在營或申請人有數人時應協議指定一人代表申請。
- 本慰問金發放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並依經費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
資料條件 |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二、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三、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四、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五、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役男符合前項情形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及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 |
第 十五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備註:役男依法申請提前退役之疑問,仍因役男家庭狀況而有所不同,若您有任何問題,請您直接向本所人文課櫃檯詢問(04-22314031分機127),以取得正確的資訊,避免您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