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為民政課重點業務介紹,如需查詢其他民政業務,請查業務職掌電洽該承辦人分機。
*辦理流程所定日數不包括補件時間,請留意。
*申請調解業務可由臺中市各區公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另開新視窗)進行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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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
應備文件 |
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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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糾紛案件: |
1、身分證 |
備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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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
敦聘熱心服務之律師為本區民眾解答法律疑惑 |
身分證 |
每週一、三、五下午2點到5點,逕向三樓調解室申請諮詢服務,申請當日即可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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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中心租用 |
本所活動中心提供民眾作為集會、文康之場所 |
*場次性短期使用: *長期租用: |
備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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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廣告張貼 |
受理民眾廣告單申請、代為張貼及清除工作 |
1、申請書 |
民眾攜帶廣告單,親自至二樓廣告櫃台申請。 *受理「當期」張貼者,請於每週四下午4:30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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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 |
為本區未立案寺廟宗教團體辦理立案登記 |
1.設立登記申請書(函)。 2.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 3.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含委任書)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4.寺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含委託書)4份(正本1份影3份)。 5.寺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正本4份 6.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照片正本4份(加蓋寺廟圖記、負責人印信)。 7.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含正本1份)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4份。(土地及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寺廟登記概況表正本4份(加蓋寺廟圖記、負責人印信)。 9.法物清冊正本4份(加蓋寺廟圖記、負責人印信)。 10.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十二點認定原則之信徒或執事名冊正本4份、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影本3份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4份。 11.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4份。 12.使用執照2份(建物用途別應為寺廟使用)。 13.建築改良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2份。 14.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
備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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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鄰整編證明 |
公司因里鄰整編致登記地址異動而需出具異動證明者 |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備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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