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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原住民專門人才或團體培力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本會 112 年施政計畫辦理。
二、 參照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審核要點第五條第二款政策性補助相關補助事項辦理。
貳、 目的:
一、 培力優秀原住民族體育人才,振興原住民族體育運動 1,蓄積原住民族之動力,推動原住民族體育運動文化傳承。
二、 培力優秀原住民族樂舞及文化展演人才,以永續傳承原住民族樂舞文化,並提升展演水準及促進一般民眾對原住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參、 補助對象:
一、 本市各公、私立 學校。
二、 本市原住民立案團體。
三、 設籍本市原住民個人。
肆、 實施期程: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15 日止。
伍、 補助項目:
一、 體育類:補助參加競賽或集訓必要之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營養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練費、器材費、保險費、場地租用費、諮詢人員費、運動防護員費等。
二、 樂舞或文化展演類:補助受邀演出或參加競賽必要之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練費、器材費、保險費等。
三、 國外展演、競賽或交流類:補助機票、船舶或大眾陸運等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膳食費、辦公費 如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及雜費等。
前項各類補助細目及規定請詳參附件二。
陸、 補助金額: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整,每一申請單位 或個人以補助一次為限,計畫總補助經費為 86 萬 6,000 元整。
柒、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於 112 年 10 月 6 日 五 前 提具計畫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準 )),應提供之申請資料如下
二、 計畫書格式 附件一 。
(一) 提供相關立案證明文件 學校免提供 。
(二) 計畫培訓名冊 須附名冊成員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並應註記原住民身份 。
(三) 以往推動相關活動具體成效(無則免附)。
(四) 屬參與國外專業培力,需提供主辦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相關證明文件 如邀請函、訓練計畫、簡章訊息公告等 。
(五) 其他需提供補充之相關文件。
三、 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會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捌、 審查及核定
一、 審查小組組成:
成立審查小組,外聘3 名,內聘 2 名,由簡任職務以上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本會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相關領域之專門人員或專家、學者共 5 人,共同擔任審查委員,出席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計畫審查。
二、 審查會議召開前,由本會文教福利組進行書面審查,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或個人列席說明。
三、 審查原則:(一) 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含經費編列明細表詳實性、自籌款比例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
(二) 原住民之受益人數 個人申請得免審 。
(三) 申請單位或個人獲補助影響效益評估。
四、 審查標準:
(一) 就申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原住民體育、樂舞及文化展演的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二) 分數達 75 分(含)以上得優先核定﹔另因本計畫為競爭型計畫,申請案件之准駁及核予經費額度,依審查結果為主。
五、 核定及通知:
審查結果經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除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並發布於本會官網週知。
玖、 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於申請計畫執行完成後,於本會指定期限內辦理核銷,應提供之核銷資料如下
一、 本會核准函影本。
二、 領據 附件三 。
三、 收支結算表 附件四 。
四、 經費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 附件五 。
五、 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附件六 。
六、 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附件七 。
壹拾、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或個人如曾以同一事由 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且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本會其他計畫經費補助。
二、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會核備。
三、 申請單位或個人於執行本會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本會不予補助項目包括:受補助單位或個人內部人事費用、辦公設施設備費用、禮品費用、宴會費用及行政維持費用(例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用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
六、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所得稅。
壹拾壹、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審核要點相關補助事項辦理。
壹拾貳、 督導考核:
一、 本會將不定期對受補助單位或個人實施督導,隨機抽查辦理經費補助查核,屆時請配合辦理。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或個人列管,禁止該受補助單位或個人向本會申辦各培力項目。
三、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按日填報培力課程教學日誌 授課老師應親自簽名 、學員簽到資料,以供本會查核。
四、 為確保補助計畫的順利執行及推展,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配合出席本會活動,或辦理培力成果展邀請本會出席與會。
壹拾參、 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文教福利業務教育文化 獎補助費 其他補助及捐助 補助原住民體育、樂舞人才及文化展演團隊培力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壹拾肆、 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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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08
  • 發布日期: 2023-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