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17點之免計工作收入措施規定公告,詳如說明。
一、社會救助法第15條及第15條之1規定略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政府輔導轉介就業及辦理脫貧措施而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年。上開條文係為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誘因,以累積家庭財產,穩定就業,達到自立脫貧的目標,此外,亦避免渠等民眾因就業所增加之收入影響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致影響其就業意願,故訂定相關鼓勵措施。至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依據上揭法規,本市訂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17點之免計工作收入措施,有關本市核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相關脫貧方案及就業服務者,其免計工作收入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年。
三、又社會救助法及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並無每人使用前揭免計工作收入措施之次數規定,請貴所面對民眾或民間團體相關諮詢時,請詳加說明釐清,避免造成誤解,以積極鼓勵經濟弱勢家戶投入就業市場或透過脫貧措施達到經濟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