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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消費者宣導-預售屋契約查核,消費者購屋安心

預售屋契約查核,消費者購屋安心
     為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政府地政局()1129月至12月間辦理「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就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查核建案名稱及各建案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政府地政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4建案。
(
)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
(
)未記載停車位「高度」。
二、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
(
)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
(
)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三、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
(
)審閱期間不足5日。
(
)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四、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
(
)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
(
)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8
  • 發布日期: 2024-0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