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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3月份政風室消費者宣導

政風室-消費者宣導-預售屋契約查核,消費者購屋安心

     為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2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就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查核建案名稱及各建案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4建案。
(一)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
(二)未記載停車位「高度」。
二、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
(一)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
(二)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三、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
(一)審閱期間不足5日。
(二)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四、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
(一)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
(二)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政風室-消費者宣導-停車前請先睜大眼睛看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下稱行政院消保處 ) 統計 102 年至 103 年間,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受理停車場消費申訴案,共計 126 件,雖非屬熱門申訴類型,但也造成停車消費者極大困擾,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經統計相關申訴案,停車場消費糾紛主要類型如下:

一、消費資訊未充分揭露 消費者申訴停車場之計費標準、營業時間、停車票卡遺失、有無緩衝計費時間等,常有資訊未揭露或揭露不完全之情形。

案例 1 :因營業時間標示字體太小,且未放置於明顯處,導致取車時,發現停車場鐵門深鎖,連絡電話無人接聽,無法順利取車,隔日取車除收取原停車費外,又被加收營業時間外之費用。

案例 2 :取車時,因假日離場車輛眾多,或因已逾自動收費時間,需改至人工收費處繳費,導致離場時已逾業者自訂之緩衝時間,被要求需支付新時段停車費用。

二、車輛受損相關糾紛包括停車時發生車損及取車時發現車輛毀損。前者多肇因於業者停車標示不清,例如標高有誤、誤認停車位;後者除無法確知事故發生原因外,另衍生監視系統不完備之情事。 此外,「未提供充足停車位供月租戶使用」、「終止租約後之退費」及「月 ( 季 ) 租型用戶遺失停車月 ( 季 ) 票卡之補發」等糾紛,亦見於申訴案件中。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交通部早於民國 90 年即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上開申訴糾紛類型,多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所規範,例如應記載事項第 4 點「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要求業者應將停車月票卡使用之期間、停用之車位、終止後之退費、票卡遺失等事項於契約中載明;另應記載事項第 5 點「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規定,業者應完善停車相關設施,例如清楚標示限高、標線等,該消費者有所遵循,安全停車。

     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仍有檢討改進之必要,例如請業者「提供合理之緩衝時間」與「如有提供監視設備者,其設備應具有堪用性」,有助於減少消費糾紛,卻未見於規範。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將函請交通部進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研修,及加強宣導與落實執行;同時,並提醒各位車主,於停車前,宜先睜大眼睛,看清楚相關停車資訊後,再決定是否入場停車,以免權益受損。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4
  • 發布日期: 2024-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