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後備軍人緩召第4、5款 受理日期: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兵役(民政)單位。 生效日期:申請案件有效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應具備條件及應繳證件:詳如附件 二、後備軍人儘召第4款 受理日期:113年4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兵役(民政)單位。 生效日期:申請案件有效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應具備條件及應繳證件: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