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附件二「關鍵基礎設施盤點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盤點作業須知」,及修正附件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架構」,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0月1日廉政字第11400374330號書函及行政院秘書長114年9月11日院臺安字第1145016159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電子檔資料一併新增於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網站(https://ohs.ey.gov.tw)之「作業規範-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區公開閱覽,供各單位轉知機關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