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重點說明如下
1.設籍臺中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 度本市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3.全家人口為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 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名,每1人不 得逾25萬元,以此類推
4.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5.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 、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6.當年度未接受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7.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
8.房屋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9.全家人口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 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補助標準:
1.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5,000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12個月,原則每月核撥1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2.第1次公告受理申請截止,且經核定補助後尚有補助名 額,則辦理第2次公告受理申請作業
準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每頁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4.領款收據(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全家人口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6.未受其他機關租屋補助切結書
7.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一併檢附證明
- 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在學生。
- 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親送或至區公所民政課協助受理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請於該會網站( https://www.ipd.taichung.gov.tw/)/首頁/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及下載。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