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5)116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第4、5款及儘後召集第4款將於115年4月1日受理申請囉~
1.116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申請作業,自115年4月1日~115年4月30日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緩召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緩召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限制: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2.116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作業,自115年4月1日~115年5月31日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儘召第4款:後備軍人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3.經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而緩召原因仍繼續存在者,請向各原單位申請延長緩召時效。
4.相關資訊已於3月16日公告國防部全球資訊網〈https://afrc.mnd.gov.tw〉。
5.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3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條件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逕向所屬單位洽辦,電洽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23134788轉565646、565643、565645或23134763、23130633)查詢申辦事宜。
附件為國防部儘緩召申請公告,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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