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3月17日局授都住寓字第1150047120號函。
2.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於近4年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區公所更新報備有案,且於112、113、114年未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得依規定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補助申請。
3.請符合申請條件及規定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規於台中樂居管家網站(https://taims.taichung.gov.tw/Portal/)進行線上申請(相關資料可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或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資訊網站【https://thd.taichung.gov.tw/業務項目/公寓大廈/相關補助計畫】下載),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詳細請參照公告內容辦理。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