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格條件
|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4職等以上,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調任限制者。 (二)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限制及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第 21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近3年內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辦公室軟體操作。 (五)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溝通與團隊合作能力,並能配合業務加班及輪調者。 (六)具汽、機車駕照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