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素替代役
1.家屬為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在政府立案學校就學。家屬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且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可比照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認定。
2.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家屬服兵役期間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低收入戶家庭,但僅役男本人或18歲以上兄弟姊妹列為低收入戶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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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便民服務,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17
- 發布日期: 2017-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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