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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條文修正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以台內役字第1020830981號令修正發布,條文如下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
二、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三、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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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3-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