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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後國立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役齡學生申請緩徵事宜案

一、有關就讀空中進修學校學生緩徵事宜,內政部前於101年2月21日以內
授役徵字第1010830101號函釋略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4條規定: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按空中進
修學校屬前述「進修學校」,準此,就讀空中進修學校學生申辦緩徵
(含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5第4款規定,年齡逾28歲仍未畢業者,不得緩徵。內政部復於101
年2月24日以內授役徵字第1010830112號函釋補充說明,前揭辦法第
15條於100年11月2日生效前,已入學並且在學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
學校(含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之役男學生,若無其他不得
緩徵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以其於原就讀學校繼續在學而緩
徵,最高至33歲。
二、按103年1月24日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正生效後,原設立之空中大學附
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於同年8月1日起改為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另
按教育部104年4月8日臺教社(一)字第三、按103年1月24日空中大
學設置條例修正生效後,原設立之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於
同年8月1日起改為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適用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爰此,就讀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學生之役齡男
子,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申請兵役緩徵。
三、惟按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8條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空中大
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依本條例規定改
為附設專科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條例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本案
於103年8月1日前已就讀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之學生,依上
揭內政部101年2月21日內授役徵字第1010830101號函釋規定,持續在
學者,仍得辦理緩徵最高至28歲;至100年11月2日前已就讀空中大學
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之學生,依上揭本部101年2月24日內授役徵字
第1010830112號函釋,仍得以其於原就讀學校繼續在學而緩徵,最高
至33歲。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4-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