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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一、依據103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為順遂旨揭規定之實務運作,爰以函釋補充說明,以供辦理之依循。
二、修法緣由:103年7月23日復興航空在澎湖縣發生嚴重飛安意外。陳姓常備兵待徵役男,其母親、大姐、三姐3人均在這場空難中不幸罹難往生,惟有二姐生還獲救。本案陳員以照顧父親及二姐為由,陳情申請服補充兵役,惟按本辦法修法前第2條第1項規定,渠家庭情況無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條款可資適用,爰於澎湖空難事件後修法增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申請條件,以協助是類役男家庭儘速脫離困境,並減輕役男家庭照護之負擔。
三、本辦法第2條第2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其立法意旨係指役男入營前家庭突然遭逢類似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變故(如103年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意外),造成家屬死亡或重大傷殘等突發事件,且為本辦法第2條第1項6款以外情形,其家庭狀況比該6款情形更為嚴重或相當於該6款者,役男因突發變故致亟需負起照顧家庭生活上或經濟上之責任。揆諸前揭說明,旨揭規定有關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適用,應符合以下各要件:
(一)役男入營前家庭突然遭逢類似103年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變故,造成家屬死亡或重大傷殘等突發事件。
(二)該重大變故為本辦法第2條第1項6款以外情形,其家庭狀況比該6款情形更為嚴重或相當於該6款者。
(三)役男因該突發之重大變故致亟需負起照顧家庭生活上或經濟上之責任。
四、役男依旨揭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役男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要件者,應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於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1份,檢附相關資料及證件(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是類案件時,除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外,並須於調查審核表簽註其家庭情況確為「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情形之明確意見,檢附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件(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核審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鄉 (鎮、市、區) 公所轉報申請服補充兵役案件,應簽註具體意見報請本部審核認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項有關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要件後,再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