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公寓大廈資訊宣導專區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該法。
二、適用對象之範圍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屆時,管理委員會自行僱用之勞工,應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管理委員會與所僱用勞工所訂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最低標準。如有法令疑義,各該管理委員會可就近洽詢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94年7月1日)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15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
四、有關退休金申報與提繳疑義,管理委員會可逕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5077),當有專人進一步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二、適用對象之範圍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屆時,管理委員會自行僱用之勞工,應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管理委員會與所僱用勞工所訂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最低標準。如有法令疑義,各該管理委員會可就近洽詢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94年7月1日)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15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
四、有關退休金申報與提繳疑義,管理委員會可逕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5077),當有專人進一步說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4-06-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