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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自行聘僱或委外交由業者承攬之勞工,其薪資及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應確實依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另保全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合先敘明。

二、自明(105)年1月1日起,依據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及同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另依同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查現行基本工資,時薪不得低於新臺幣120元,月薪不得低於20,008元。此處所指之工資金額,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為計算基礎。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與所屬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10小時,不受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限制,其超出法定正常工時之部分,應按約定之工資數額,按比例加給。

三、為確保勞工之權益,有關勞工工資及工作時間之約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為避免業者低價搶標,致損及勞工權益,管委會自行聘僱勞工或辦理勞務委外時,應確實核算所僱用人員之薪資,並視其薪資級距,將勞動條件相關法令之必要費用(工資、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提撥),列為固定費用,以免觸法。

四、茲檢附聘僱勞工薪資固定費用表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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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1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