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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宣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規定投保事項

一、為增加社區住戶防範液化石油氣場所事故之安全意識,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向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宣導公寓大廈條例第17規定投保事項如下。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略以:「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因近期發生許多桶裝瓦斯意外事故與人命傷亡,故請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注意,「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等事宜,以促社區住戶增加防範液化石油氣場所事故之安全意識。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7-09-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