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1.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3.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4.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