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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縣市合併公會合併程序為何?

1.合併應經各原有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議定辦法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2.由原有團體協調推舉代表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協商合併後團體之章程草案及現有人事、財產、權利義務等事項之轉移承受,議定辦法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3.專案小組成員清查會籍召開合併後成立大會,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4.檢送成立大會及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選任職員簡歷表、會員名冊、會議簽到簿、工作人員簡歷冊、年度工作計畫書、收支預算表、會址使用同意書、同意人房屋所有權證明影本、成立大會手冊、移交清冊等各兩份及本屆當選理事長2吋照片2張、原立案證書(正本)、圖記銷毀證明等報本局辦理重新立案相關事宜。
5.原有團體於完成合併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時,視同解散,專案小組並即撤銷。(上述程序依內政部七十七年五月九日台(77)內社字第590179號函辦理。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