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申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第五款,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無法工作,如何判定審核?需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之規定,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
1.無工作能力需檢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2.雖有工作能力但遭遇重大傷病需檢具重大傷病卡。
3.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無法工作者,須依戶籍謄本辨識申請人獨自扶養6歲以下子女。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