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加強臺中市轄內各區公所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對象: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社區。
1.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2.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如經各區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定召開相關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申請,並應於完成前開會議或改選並將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請款。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區公所申請第一、二期款及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免附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四)社區基本資料表:請於本局社區培力資源網下載最新檔案並填妥相關資料。如無更新,可於申請表(附件一)註明無更新,即無須檢附。
四、餘詳如計畫。
五、其它詳細內容與附件請參閱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