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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修正通過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規定,期在兼顧視聽眾權益下,挹注資源活水,活絡產業發展

通傳會修正通過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規定,期在兼顧視聽眾權益下,挹注資源活水,活絡產業發展

日期:112/09/06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本(6)日第 1082 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放寬贊助者資訊大小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之呈現,以期挹注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資源,提升電視台轉播意願並增加觀眾收視選擇。

  NCC表示,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之版權費用不菲,為挹注我國電視產業資源,鼓勵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時爭取贊助,活絡電視、運動及藝文相關產業發展,並提供民眾精彩多樣節目,豐富國人休閒生活,NCC增修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

  NCC於112年5月25日對外預告修正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經蒐集外界意見並函詢文化部及教育部體育署後,提報112年9月6日第1082次委員會議討論,經參採相關意見,修正通過重點如下:

一、「放寬贊助者訊息大小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進場、轉場、暫停、休息等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有利於業者發揮創意與吸引廠商贊助。

二、為保障視聽眾權益,規範贊助者訊息之呈現次數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得影響視聽眾權益,每次呈現時間不超過3秒鐘及不得搭配聲音,以降低對於視聽眾之干擾。

三、播出之贊助者訊息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不受時間限制。

  NCC指出,我國傳播環境已進入數位匯流全媒體時代,基於鼓勵體育與藝文活動之發展,引進創意思維,是以修法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訊息之呈現,另針對贊助者訊息之呈現次數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得影響視聽眾權益,將請業界訂定自律規範自我把關,遵守贊助者訊息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進行之原則,在兼顧視聽眾權益下,為提升節目品質與產業環境共同努力。

連絡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08
  • 發布日期: 2023-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