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修正條文為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主要內容為針對罷免公職候選人程序內容修正。 2.旨揭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71號(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