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解除海嘯警報內容:海嘯解除警報音符為「一長聲 90 秒」。
二、堰塞湖災害準用海嘯警報音符:當堰塞湖發生緊急撤離需求時,堰塞湖權責機關得準用海嘯警報音符(無語音)進行通報。音符樣態為短音5秒、間隔5秒, 循環9次,總長 85 秒。
三、氣象署於現有的「地震速報系統」中同步發送「海嘯警報資訊」,確保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消防署等應變人員能透過手機簡訊、傳真、Email 及通訊軟體等多重管道即時掌握資訊,以利後續運用防空警報協助發放海嘯警報。
檢附「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修正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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