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5年6月26日法廉字第11500023841號函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第4條第3款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三、為提升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之便利性,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建置「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法務部將配合「115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期程,於115年8月27日至115年9月4日間新增開放「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含法務部及監察院申報端)下載歷年申報資料檔案功能,供公職候選人下載歷年申報資料檔案使用。前開下載財產檔係歷年申報資料,非最新財產資料,公職候選人仍應申報「申報日」之財產狀況。
四、前開下載財產檔案功能係供115年公職選舉候選人使用,並於115年9月4日後關閉該下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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