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檢具一吋半身照片 二張、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授權書及個人身分證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