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答:
1.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