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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答:

1.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2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