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害人如有所屬單位,可至所屬單位申訴;若至警局或社會局申訴則由受理單位移送所屬單位調查。2.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其所屬單位,民眾可至抵達地或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該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應依警察偵辦刑案原則及警政署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由事情發生地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