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人事園地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其曾任12大類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

一、案係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下列12大類之年資,方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二、詳情請參閱附件。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1
  • 發布日期: 2016-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