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志願工作服務隊服務要點
108年5月22日 公所民字第 1080012449 號修訂
依據108年6月5日中市民行字第1080015061號函辦理 108.06.5修訂
-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擴大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以達政府與民眾雙向溝通目的,特成立志願服務隊(下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志願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所正式聘用之無給職,志願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並確實遵守服務守則者。
- 本所志工本著人生以服務為目的之理想,配合政府各項社會福利措施,有計劃的服務以增進民眾福祉為宗旨。
- 志工服務工作內容:
- 引導服務。
- 諮詢服務。
- 代填書表服務。
- 老弱婦孺、身心障礙個別服務。
- 協助區公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服務。
- 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 本隊隊員申請資格:凡具服務熱忱與能力,經申請加入並依志願服務法完成相關教育訓練(領有服務紀錄冊),實習期滿經評估合格者,得為隊員。
- 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 志工出(值)勤每次以兩小時為原則,凡因無法按排定出勤服務時間者,應事前覓妥其他志工調班或代值,同時告知該組組長,並向公所承辦人員告知相關事宜。
- 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提供服勤背心,並佩帶本所製作之服務證。
- 志工之義務:
-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 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無誤紀錄並簽退。
- 主動引導民眾辦理洽詢業務,並加以說明或給予協助。
- 值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工識別證,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不吸菸,不喝酒,不嚼檳榔。
- 值勤時不聚集聊天、不吃東西,勿喧嘩及高聲談笑,且不宜閱讀書報、雜誌及懸帶耳機,以提昇本所服務品質。
- 值勤時不得帶小孩或伴同非志工隊員。
- 值勤當中,發生任何問題或疑問時,請逕洽志工承辦人或隊長、組長。
- 志工於值勤期間不得推銷保險、直銷或任何商品,亦不得從事傳教、選舉活動。
- 不以服務之便,占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10.服務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辦理離隊手續。
- 本所得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服務績效,其考核指標如下:
1.工作績效:服務總時數達120小時,且出席率達85%以上。
2.特殊貢獻:針對服務對象或團隊有特別助益之表現。
- 表現優異者本所得簽請區長表揚。
-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
-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 志工隊員無故缺勤三次以上,即視為自動解聘。
- 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主動提出申請者。
- 志工輪值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一年中執勤遲到次數達5次者。
- 每年值勤未達 80 小時。
*經本所解聘之志工,應繳回服務工作證及所領取之背心。
- 本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一名,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出缺時,代理隊長)。
- 本隊因事需要得召開幹部會議,由本所召集、隊長主持,幹部會議由隊員、副隊長、幹事、組長及本所人員組成之。
- 本所得於年終公開表揚本所績優志工服務人員,並視實際狀況酌予頒獎表揚,以資鼓勵。
- 本要點奉區長核可後經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項並得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