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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030388號

中華民國105316日府授民行字第1050054103號函修訂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市機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得為民政業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成立民政業務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協助推動民政業務相關服務工作。

民政局各科室,依其權管之民政業務,得成立志工隊;並得依其掌理事項,對前項運用單位加強聯繫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各運用單位應遴選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者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

四、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所屬運用單位遴選或隊員互推,綜理該隊服務事項,並受各運用單位指揮監督;另得置副隊長一人、行政幹部若干人協助隊長辦理隊員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四)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五)其他由運用單位訂定之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 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志工應依各運用單位排訂之志工分組及服務日程表出勤;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

(二)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三)志工服勤時應著各運用單位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各運用單位提供之志願服務證。

七、各運用單位完成召募新進志工後,就未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練者,應輔導其完成訓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協助申請。

八、各運用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志工隊員聯誼活動。

九、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運用單位應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對於服務表現優良者,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提報志工接受獎勵。

(二)民政局每年應舉辦民政志工表揚大會,對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功蹟之志工予以獎勵。

十、各運用單位應就志願服務評鑑項目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或提送評鑑。

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各運用單位編列預算支應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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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8
  • 發布日期: 2020-1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