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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廣告欄申請方式說明

公用廣告欄申請方式說明:
一、如何申請公用廣告欄張貼廣告?
答:申請張貼廣告,應向各該區公所提出,於繳交清潔服務費後,自備廣告單交由區公所代為張貼;恕不接受通信申請。
二、申請張貼廣告有無限制?
答: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廣告內容如有不實,致損害他人權益者,由申請人負法律責任。其他申請張貼規定請參閱"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
三、申請公用廣告欄應具備之文件及注意事項
答:
(1) 自行準備廣告單:依申請人欲張貼之數目計算張數,統一A4規格。
(2) 張貼期限:最少1週,最多僅得申請3週。
(3) 張貼費用:每週1張收取清潔服務費新台幣20元整;每一廣告欄位清潔 服務費用分開計算。
(4) 受理時間:以一般公家機關上班時間為準(中午不打烊)
註:為配合週五上架張貼,週四下午需處理作業,故每週四下午4:30後暫停收件,如有不便,敬請包涵。
(5) 受理地點:臺中市北區公所(永興街301號)一樓一號服務台。
(6) 服務電話: 04-22314031 分機169。
四、申請後廣告於何時張貼?
答:各區公所應於收到廣告後於每星期五張貼,於張貼日申請者,得於下次張貼日張貼。
五、廣告張貼期滿後欲重新申請應如何辦理?
答:廣告單張貼期滿後,由本所將期滿之廣告單逕行清除,並不負保管責任;申請人須準備欲張貼之廣告單,於本所一樓一號服務台重新申請。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17
  • 發布日期: 2012-07-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