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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旨揭要點指示,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17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後呈市府辦理、府列冊函送後指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再軍事訓練:
1.軍事學校入伍訓練結訓者
2.受預官(士)訓練達八週(56天)以上者
3.常備兵入伍訓練結訓持停役令者、
4.受第一階段常備兵軍訓結訓者
5.替代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及69年次以前常備兵判替代役體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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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6-04
  • 發布日期: 2013-0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