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指示,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17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後呈市府辦理、府列冊函送後指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再軍事訓練:1.軍事學校入伍訓練結訓者2.受預官(士)訓練達八週(56天)以上者3.常備兵入伍訓練結訓持停役令者、4.受第一階段常備兵軍訓結訓者5.替代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及69年次以前常備兵判替代役體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