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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有關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適用疑義案

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家庭之精神與目的,並為統一作業原則,爰有關受理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時,已提憑效期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家庭確經核列為低收入戶者,得核定並徵服補充兵役。
嗣低收入戶資格事後註銷,屬役男本身畢業、休退學等離校情事所致者,不予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但非屬役男本身畢業、休退學等離校情事所致者,其服補充兵役資格之廢止或撤銷則依規定辦理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3-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