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自本年8月6日起修正生效,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5條,役男赴大陸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或為經核准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者,本次修法同時放寬20歲以後之就學年齡限制,且刪除「臺商條款」中役男須與父母共同居住3年(17、18、19歲)之限制,其相關就學年齡限制、申請出境、再出境就學,準用役男出境國外就學規定辦理。二、相關規定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