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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是否得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疑義

二、勞動部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三、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別於87年7月27日勞動2字第032743號及98年6月26日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及「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惟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依保全業法規定所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所僱用之大樓管理人員非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不得援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另,如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與內容與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之警衛人員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經勞資雙方以書面約定前揭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並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得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如有需相關約定書範例參考,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首頁/勞資關係/
勞基法84條之1規定/附件下載)下載運用。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4-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