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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1樓出入口之騎樓不得擺放機車影響通行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12月18日台內建研字第1030850917號函檢送「騎樓
機車火災公共安全問題改善計畫」改善建議事項辦理。

二、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
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
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
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所明定,住戶如於
上開條例列舉處所之使用行為有妨礙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
出入通行目的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
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49條
第4款規定辦理。故公寓大廈1樓出入口之騎樓,若為出入口通往道路
之通道者,依上開規定,不得擺放機車妨礙出入,請各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配合辦理,以加強社區安全維護。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一般行政,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