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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內政部前以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並以同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2號書函請轉知所屬。
二、鑑於幼童墜樓死亡事件頻傳,重申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請轄內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配合辦理,以維孩童居住安全。
重申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設置防墜設施
二、鑑於幼童墜樓死亡事件頻傳,重申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請轄內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配合辦理,以維孩童居住安全。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