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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請各公寓大廈配合辦理,謝謝!

一、消防相關法令規定,概述如下:
(一)消防法:
1、第9條: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
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2、第38條第2項:違反第9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二)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第五點(一)、2:對於集合住宅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未配合大樓實施檢修申報,並經管理委員會與其協調仍不履行時,除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藉由公權力介入,施予必要之處置外,如有違反檢修申報規定,亦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予以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2款規定「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另依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故各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依前開相關規定配合大樓定期委託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6-0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