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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宣導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相關規定,建請各管理委員會將室內裝修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

一、按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將建築物室內裝修納入公寓大廈規約範本,達制止約束之效力

二、建請各社區參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規定,將室內裝修管理事宜納入各社區之規約內容。

三、各社區管理委員會針對住戶倘有擅自室內裝修行為,有違反條例第6條或第16條規定之情事時,請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6條規定制止,並依條例相關規定流程處理,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四、有關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上開相關條文內容及表格,亦可至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 cpami.gov.twl)查詢參考。如有申辦疑義,亦可電洽臺中市政府都發局或現場洽詢,電話:(04)22289111。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6-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