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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相關規定應納入社區規約規範

一、按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規約範本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將建築物室內裝修納入公寓大廈規約範本,達制止約束之效力(詳附件)。

二、請貴社區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請已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參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規定,將室內裝修管理事宜納入貴社區之規約內容。
(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針對住戶倘有擅自室內裝修行為,有違反條例第6條或第16條規定之情事時,請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6條規定制止,並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區公所對公寓大廈違規處理流程表」處理,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三)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向住戶宣導,倘有室內裝修行為,應委託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向都發局申辦室內裝修或簡易室內裝修許可。

三、有關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上開相關條文內容及表格,亦可至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 cpami.gov.twl)查詢參考。如有申辦疑義,亦可電洽都發局或蒞臨洽詢,電話:(04)22289111。

五、檢附內政部令(詳附件一)及公寓大廈住家可申請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宣導單說明(詳附件二)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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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7-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