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廉政專區 > 經濟犯罪防制宣導/消費者保護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所謂「7天鑑賞期」,請經營網路購物業者與網路購物之消費者注意!

《消保法》明文規定,只要是非店面(面對面)且與一般消費者交易,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賣。」故只要網路賣家為針對一般消費者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退貨需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經消費者通知廠商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商家片面約束,依法不生效力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或是「退貨買家需負擔運費」…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0
  • 發布日期: 2020-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0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