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哪些後備軍人可以申請緩召?

緩召就其字義是延緩召集,而非免除召集。兵役法第41條規定,緩召計有下列6款: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
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緩召第4和第5款情形,可向戶籍地區公所人文課申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