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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在營服役,家中生活困苦,如何辦理扶助?

答:
依據兵役法第44條及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公所人文課申請:
一、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二、全戶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
三、全戶財產查詢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
四、若役男之兄弟姊妹為在學學生,須檢附蓋有最近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戶面影
本(16歲以下免附)。
五、若家屬為身心障礙者,須檢附有效期內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父或母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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